剥移动的皮(二) >>3
2009年11月24日
第十四节:不寄账单和发票等资料而不承担责任
《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甲方须提供准确的个人资料,如甲方个人资料有任何更改,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登记通信资料不准确而造成甲方接收不到发票或乙方寄出的其他资料,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但并不保证承担任何责任。”
本条违反了合同的对等性,也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06条及《消法》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移动有免费邮寄账单、发票等资料的义务,用户因地址不详,用户应承担责任;移动没有邮寄,而用户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因移动没有邮寄,用户为了一张发票或清单等,要在移动营业厅等候几个钟头的排队,这对用户明显不公。假如是移动没有邮寄,则移动有义务赔偿用户的损失并为用户户优先办理相关业务,而取发票和打清单的时间并不长,不会影响其他人。
该条公平合理可以为::“甲方须提供准确的个人资料,如甲方个人资料有任何更改,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登记通信资料不准确而造成甲方接收不到发票或乙方寄出的其他资料,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但并不保证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没有依照约定向甲方邮寄资料,则甲方可到乙方营业厅索取相关的资料,乙方应当优先给予办理,乙方也要因此而承担甲方合理的费用。”
第十五节:移动可以让用户倾家荡产
《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如甲方与乙方就费用方面有任何争议,乙方提供通话账单和清单均被视为甲方应缴费用的真实证据”
依照该条,用户有可能倾家荡产,只要移动出一份清单或账单,说我们欠它一百万,依照该条的约定,我们就是欠它一百万。该条不单是违反了公平合理、合法原则,根本就是强盗逻辑。正确的计费是应依据双方约定的资费标准和用户实际使用的通信服务计算。
第十六节:停机必需24小时前通知用户
《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因甲方账户冻结或余额不足等原因而未能在划款时自动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暂停服务,并通过法律手段向甲方依法追缴其所欠的费用。甲方支付费用每逾期一日,乙方将按欠费款额的0.3%收取违约金。”
第一、欠费即停机的行为,移动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属于无效合同条款。《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有履行通知的义务。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字根表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故此可以参照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用户欠费(无论是全球通还是动感地带也是神州行或大众卡),移动都必需事先通知用户才可以中断通信服务。另外,依《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电信服务规范》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停机应在24小时前通知用户。该条约定欠费就停机是对用户明显地不公,是移动并有履行其法定的告知义务。目前深圳移动的短信提示是“你的账户托收不到”和语音提示“你的账户低于10元”这些话并不表明用户欠费,只能说明用户的账户没有太多的钱,不属于提醒停机前通知。第二、违反对等性。《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违约金也并不是强制性的,用户欠费停机,用户没有交话费而要被收取违约金,而如果用户没有欠费而被停机,移动的承担责任呢?该霸王条款并没有约定。依《合同法》第三条、《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为无效合同条款。
移动对其它品牌的号码也是欠费即停机,其它品牌也可以依照此分析,起诉移动不依照规定提供服务,要求移动停机前必需二十四小明前通知。
友人吴先生告诉笔者,移动曾对一个深圳居民以欠费90多元为由而把他放进政府的信用不合格名单中,而这位居民还不知。该居民到公安局办理护照时才知自己信用不合格是欠移动90多元。因此有必要对移动这种随意践踏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限制,在没有证明用户恶意欠费的时候,不可以让用户产生不应产生的损失,如公安局因用户所谓信用不合格而拒绝办护照。
另,由于移动经常无故停用用户的服务,当用户投诉很久很麻烦时,才得已恢复通话等服务,移动并没有因而赔偿用户的损失,当然暂停通信的损失是很难计算的,故采用了损失的计算标准是职工平均工资,因为现代社会没有通信就根本难以工作。
该条公平合理可以为:“因甲方账户冻结或余额不足等原因而未能在划款时自动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暂停服务,并通过法律手段向甲方依法追缴其所欠的费用。甲方支付费用每逾期一日,乙方将按欠费款额的0.3%收取违约金。乙方暂停甲方的服务时,必需在24小时前通知甲方;甲方欠费时候,乙方应尽到告知的义务,并在无法判断甲方非恶意欠款时,不得通过信用系统等途径造成甲方名誉上的损失。 乙方没有合法的原因停用甲方的服务时,必需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若甲方的停机损失无法统计,每停用甲方的服务1小时,按照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每小时工资收入赔偿甲方,每次非法暂停甲方服务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乙方多收取甲方的费用时,应当加倍赔偿多收部份的费用并赔偿甲方因主张权利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七节:移动签的合同又可随便变更
《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本协议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约定和费用结算等部分条款如有变更,乙将及时以业务通告的形式通知,若通告发出一个月内未收到甲方的书面异议,则通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变更”
该条违反了公平合理平等的原则。若用户看不到通告呢?若移动的通告是不合法不合理而用户一时又难以判定呢?再说,用户需书面提出异议而移动不用书面提出异议且用户却无权对等性地提出变更协议,所以这条规定是违反了《消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的,属于无效的合同条款。
该条公平合理可以为:“本协议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约定和费用结算等部分条款如有变更,乙方将及时以业务通告的形式通知到甲方,若乙方通知到甲方一个月内未收到甲方的书面异议,则通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变更,但乙方的变更内容不合法和不合理的除外;甲方若要变更本协议的内容,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到乙方,若甲方发出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乙方的书面异议,则甲方通知的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变更。”
第十八节:移动约定的资费可以不遵守
《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协议期间如遇资费政策调整,将自动按照新资费的内容执行。”
该条没有写明是什么单位规定的资费调整,如果是市场调节价的资费调整,则依《合同法》第八条,移动无权单方变更合同,只有国家调整的资费,才是双方协议变更的合法依据。移动对该条的约定,目的是想可以随时单方修改双方约定的资费。因此用户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条款。
该条公平合理可以为:“协议期间如遇国家资费政策调整,将自动按照新资费的内容执行。若国家新的资费标准高于原资费标准,甲方有权选择国家新的资费标准中的最低资费;若国家新的资费标准低于原资费标准,乙方有权选择国家新的资费标准中的最高资费”
第十九节:移动有错而不用承担责任
《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如因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因素或非乙方故意原因等造成乙方不能履行协议,乙方将尽力补救,但不承担责任。”
该条规定是说明了移动有错而不用承担责任。这一条其实也是移动的免责条款,剥夺用户的赔偿权,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是为无效的合同条款。1、该条违反《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从心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这说明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的事情并不是完全免责的,而是有条件的免责。2、乙方非故意的原因,但只要存在过错就要承担责任,该条的规定有悖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该条也违反《电信条例》第三十三条:“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是,属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第三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因前款原因中断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应减免用户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及时告知用户遥,应当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该条公平合理可以为:“如因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因素或非乙方故意原因等造成乙方不能履行协议,乙方将尽力被救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节:强制用户把款放在移动
《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甲方预付费额度300元。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甲方的预付费额度、信用度和消费状况等情况,自动实时分次从甲方托收银行账号内进行划款,为此不必事先通知甲方。如果甲方采用预付费结算方式,甲方并同意乙方根据甲方的预付费额度从甲方托收银行账号内划收预费。当甲方预付费结余部份低于25元(含25元)时,须补足预付费额度。补足方式为乙方从甲方托收银行划款项或者甲方以其他方式缴费。如甲方未采用预付费结算方式,乙方并对甲方当月所发生的费用进行月度总结算,并于此月6日划余款。”
用户只要有钱就可以消费,无需一定放三百元的钱在移动处,而放在移动那里的三百元还是无息的,这让用户损失,对用户不公。国家电信管理局《关于重申取消话费交费时限的通知》(信电函(2002)74号)明文规定用户可以在与企业约定的交费起始日后一个月内任何一天交费,因此移动实行预付费本就有很多不妥之处,你移动不让用户用后付费,用户又凭什么要预存一定的话费?如果是用户欠费而不能使用,也是用户自己的责任,麻烦的也是用户自已。你移动只能提倡用户存三百元而无权强制用户存够三百元。该条的规定是不合理不公正,也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四条。用户可以依照《消法》第二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条款。
该条公平合理可以为:“甲方采用预付费的方式使用乙方的服务。甲方同意乙方可自动实时分次从甲方托收银行账户内进行划款,为此不必事先通知甲方。在甲方账号的预付费结余部分低于25元时,乙方可以从甲方的账号中划款100元。”
第二十一节:移动可以反悔双方约定的资费
《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乙方(指移动)有权根据已公布的资费标准对甲方(指用户)进行收费。”
本节与第十八节、第十九节的违法性质一样。资费是双方约定的,市场调节价部分的资费,移动想变更双方约定的资费标准,应与用户协商同意。移动无权单方按照其公布的资费标准收费。移动强制的约定,实则就是移动想公布什么资费就可以按照什么资费的标准收费,违反了《合同法》第八条。
《全球通客户服务协议》指的是全球通品牌条款,《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指的是动感地带、神州行、大众卡品牌条款。下面介绍一些不记名的品牌的霸王条款。
第二十二节:收钱不负责
《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移动信息提供商(SP)向甲方提供移动梦网服务,乙方负责提供通信网络平台,具体产品或服务由移动信息提供商(SP)提供并公布资费标准,乙方仅为费用代收方。甲方与移动信息提供商(SP)之间就服务项目、业务费用所产生的纠纷由甲方与移动信息提供商(SP)协商解决,与乙方无涉”。
第一、第一章中已分析没有经用户同意的代收费是违法的,是无效的合同条款,是全国用户都咒骂的事情,没有几个用户愿意被代收费而不知SP为何方神仙。此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和《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收钱而不负责任,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的公平合理交易原则和用户的赔偿权,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第(八)项、《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该条也是可撤销的条款。
移动对该条规定其实就是收费不负责任。代收费的行为,应该由移动承担民事责任,假如是移动与第三方之间引起的代收费,应该再由移动与第三方交涉,与用户无关。最起码,收错费,移动也应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节:收费不给计费依据
《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因技术原因,乙方暂不向甲方提供清单(动感地带品牌可通过网站渠道查询当月实时清单)、账单查询和打印服务。”
该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二款和《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技术原因不能打印清单是明显错误。用户自己都可以在网站上打印动感地带的清单,移动却称技术上没有办法做到,这不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吗?具体点评见第三章第五节《不敢向用户提供收费清单的品牌》。
第二十四节:强抢用户充值卡货币
《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甲方须在手机充值卡上标明的有效期限之前进行充值,否则,手机充值卡过期失效且卡内金额不予退还。甲方确知充入的移动话费存在一个事实上的有效期限,话费若过期则号码自动进这入90天的保留期,在此期间甲方不能享受移动通信服务。如甲方在保留期内进行充值开机,则可激活已进入保留期的话费;如甲方在保留期内没有续充值开机或充值金额不足开机,则乙方有权回收该号码,话费余额不予退还。”“甲方购买乙主手机充值卡视为消费行为已完成,甲方购买或充值后,在非乙原因下乙方有权拒绝甲方退还话费余额的请求”。
依《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等规定,移动无权没收用户的财产,这种余额不退回的事,也违反了“等价有偿”的原则,中消协已说了很多次了。我们都知道,交话费交的是现金,话费也是现金,充值卡充的也是我们的现金,充值卡在这里代替的是人民币。详细点评第二章第四节《电话卡余额问题》
第二十五条:拒绝人民币使用和以卡代替人民币流通
《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乙方有权根据已公布的资费标准对甲方进行收费,费用以人民币结算,甲方应先付费后使用。乙方从甲方话费账户中扣取话费,如余额不足,甲方应购买乙方提供的手机充值卡进行充值。”
资费标准是双方约定的,未经甲方同意,则乙方无权单方改变资费,即乙方无权根据已公布的资费标准对甲方进行收费,这是违反了《合同法》第八条的。该条要求乙方需用充值卡交费,实质乙方就是用充值卡代替了人民币,违反了《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和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发伪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的流通”。
笔者不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此条款,还向深圳人民银行举报移动违反了《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于二00六年七月四日答复,称“代币购物券(卡)一般应法具备以下要素:‘一是以人民币标明一定的金额;二是强制第三方接受,用以代替人民币支会一定范围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三是不记名,不挂失”因为移动并不是强制第三方要求用使用充值卡,所以并不违反该条规定。但事实上,从该条约定可以看出,移动是强制向用户使用充值卡充值。移动发行的充值卡是地地道道地违反了《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笔者将继续向人民银行举报。
第二十六节:移动说的都是金科玉律
《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 “如甲方与乙方就费用方面有任何争议,乙方协助提从的相关记录被视为甲方应缴费用的真实证据”
用户费用应该是用户实际上接受服务的费用而不是凭移动的记录。依照该条,移动说用户欠费是多少就是多少啊。该条和第十六节一样,是换汤不换药。其实移动就想代表法律,移动自大到认为其说的都是金科玉律吧,不过现实中,的确我们的司法也一定程度上受移动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百姓不可点灯
《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甲主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时,号码处于“正使用”状态,即号码内的话费余额大于0元,否则号码有效期立即终止,进入保留期。如甲方在号码进入保留期90天内未通过充值开机,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将收回号码”
该条只规定用户账号中没有钱的情况,将会被停机,但是用户账号中有钱,移动停止用户号码的呼出呼入的违约责任并没有讲,违反了合同的对等性。该条与本章第十六节一样是换汤不换药,详细点评见该节。
第二十八节:又是代收费的霸王条款
《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甲方确知使用GPRS功能上网将产生流量费,并根据实际产生的流量进行计费;另外,如甲方定制、定购某项梦网服务,还将产生按条计费或包月计费的信息服务费,该费用由甲方代收。”
移动提供这种代收费服务并不能保障用户的财产安全,用户的财产放在移动处的目的是作为通信的费用,移动想代理第三人代收费,应该经用户同意,或通过人民法院途径向用户主张权利,不能把移动代理第三人的关系及用户与第三人的关系等同于用户与移动的民事关系。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该条是无效的合同条款。具本的分析见第一章第三节。
第二十九节:移动可以任意变更合同条款
《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本协议各条款如有变更,乙方将通过网站、媒体公告、短信或外呼等方式通知甲方,通知发出后自动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该条违反了《合同法》第八条,也剥夺了用户的平等权,与本章第十八条是换汤不换药的。
第三十节:拿用户的现金退赔用户的话费
《外来媳妇本地郎》有一个这样的情节:啊牛拿啊祖七万元,就用七万元的洗脚票归还,移动干的事与故事里的事情参不多。
2006年4月5日、12日、15日、18日、20日、5月8日、12日、17日、6日、6月9日、21日分别以欠费为由停止笔者13903022959的呼出。笔者向移动交涉没有欠费,移动答复系统是显示笔者欠费,就是不给笔者开机。笔者为了号码的正常通信只能先向移动交纳相关的费用开通通信服务,后起诉。
2006年7月,移动把多收笔者的2000多元话费退还笔者的账号。据其它同样遭遇的用户反映,移动会在法庭上辩解钱已退还笔者。笔者要求移动返还现金。移动称是多扣的话费就返还话费。
好一个多扣话费就返还话费!假如不是你移动以欠费为由停机,我们还要交纳这么多话费吗?我们没有理由在你的账号存放这么多钱;一分钱话费也是一分钱的现金,你多收的应按现金退回我们,我们要的是我们的血汗钱而不是“洗脚票”,是否要洗脚是我们自愿,无需你强迫我们。移动不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九条,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四条:“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行为:(三)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有偿服务;”
各位请注意移动的这个逻辑,它凭着银行托收的规定,可以从用户的账号中扣取无数钱(比如1万),然后它可以称是多收用户的话费而退回用户的话费。笔者不得不佩服移动在吃用户上的精打细算,分厘必夺。
转:中国电信:转型后的华丽